2024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来源:中国教师资格网时间:2024-10-11 10:15:23责任编辑:zz148

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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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报:10月18日至11月20日

现场确认:10月18日至11月25日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师〔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范围

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纳入注册范围的其他教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次需申请注册:

(一)至2024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

(二)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三)新聘用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或新聘用特岗教师。

二、注册时间

(一)教师个人网报:10月18日至11月20日;

(二)现场确认:10月18日至11月25日;

(三)初审:10月18日至11月28日;

(四)复核:11月29日至12月9日;

(五)终审:12月10日至12月20日。

各环节具体时间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安排进行确定(详见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定期注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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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新聘用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或新聘用特岗教师。

(二)定期注册合格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或省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其中国培、省培和全员远程培训等省级师训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60学时,市、县师训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暂缓注册:

1.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省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师德考核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提交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与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师德表现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证明)。

其中,第1、2、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新聘用教师只需提交上述1、2、3、6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证明。

新聘用特岗教师只需提交上述1、2、3、6项材料。

累计6次及以上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合格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只需提交上述1-5项材料。

五、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实行教师个人网上申请,需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在规定时间内,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注册有关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任教学校。

(二)学校上报。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点审核。

(三)机构审核。经县市省各级注册机构初审、复核、终审后,由县级机构将申请人注册结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并将该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

六、有关说明

(一)本公告发布后,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发布当地定期注册公告,申请人须关注并及时查阅,避免错过时间。

(二)注册合格者,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待遇。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但经本人申请,任教学校同意,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注册不合格者,调离教育教学岗位,视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予以解聘。

(三)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且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选择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七)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八)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本校或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定期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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